财建〔2017〕326号
党中央有关部门、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、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、高检院,各人民团体: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精神,经研究,现就小型基建项目决算批复通知如下:
一、将财政部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16〕503号)规定的由财政部批复的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单位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(含3000万元,下同)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,交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批复,报财政部备案。
财政部将对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抽查复审。
二、项目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,仍报财政部批复。
三、请按照《基本建设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第81号)、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16〕503号)等的规定,及时处理项目结余资金,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,规范管理程序,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。
四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财 政 部
2017年6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