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建〔2017〕3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环境保护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、环境保护局:
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、安全性和有效性,支持和引导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目标任务的实现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预〔2015〕163号),我们制定了《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
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
2017年3月3日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