财建〔2018〕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财政厅(局)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:
为加强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绩效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,增强财政政策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财预〔2011〕416号)、《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2016〕842号)等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如发现问题,请及时向财政部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映,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。
附件: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
财政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
2018年2月6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