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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

财建〔2018〕22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通信管理局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:

  为同步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与“两个百年”奋斗目标,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以及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》等文件要求,财政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总体思路

 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紧紧围绕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坚持新发展理念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,继续深入实施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,按照“中央资金引导、地方协调支持、企业为主推进”的思路,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4G网络建设,进一步解决电信服务领域发展不平衡、不充分问题,为乡村振兴、脱贫攻坚等提供重要基础支撑,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电信服务基础。

  二、主要原则

  (一)企业主体责任与政策支持相协同。企业是电信普遍服务的市场主体,有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认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法定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。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地方政府协同支持,共同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。

  (二)政府统筹与市场竞争相协同。综合采取《政府采购法》所规定的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规定的指定方式确定实施企业。鼓励企业间有序竞争、有效合作,鼓励企业通过共享铁塔、传输、异网漫游等多种模式向其他企业开放共享。

  (三)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相协同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,建立健全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,推动试点地区落实承诺的支持政策,促进实施企业履约尽责,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;建立试点工作公示机制,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进展,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。

  三、目标要求

  面向无4G网络覆盖的偏远行政村、重点边疆和海岛等边远地区,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,带动地方政府加强统筹和政策支持,以企业投入为主,提高重点地区4G网络覆盖率,提升电信服务供给质量。优先实现对人口聚居区、公共机构及场所、重点区域的4G网络覆盖。

  四、工作程序

  (一)试点申报。地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发布的申报指南,编制并上报实施方案,对区域内试点项目进行充分统筹整合和优化布局,明确地方投入机制和支持政策,有效制定工作路线图和绩效目标。省(区、市)通信管理局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,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财政厅(局)后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上报。已从其他渠道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,不得申报。

  (二)确定试点地区和实施企业。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省级及地市人民政府承诺支持政策、试点项目统筹整合等情况,对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评审,审核确定试点范围。试点范围经公示无异议后,由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确定实施企业。偏远行政村试点: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,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企业;确实无法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实施企业的,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,可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规定指定实施企业。重点边疆和海岛试点: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,结合战略因素和电信企业情况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规定,在全国范围内合理统筹试点任务,指定实施企业。确定实施企业后,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合同。

  (三)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确定、下达和使用。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试点项目综合成本,结合年度预算规模安排支持资金。对于偏远行政村试点,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6年运营成本的30%确定;对于重点边疆地区试点,补贴规模按建设成本和10年运营成本的30%确定;对于海岛试点,适当加大支持力度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地方申报的工作方案,向财政部提出建议,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补助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安排,在试点地区确定后一次性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,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。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下分解绩效目标。各地应坚持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,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试点工作,重点保障实施企业试点项目4G设施建设、设施租用及运行维护费用补偿。

  (四)组织实施。各省(区、市)通信管理局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财政厅(局)督促指导试点地市政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,监督实施企业按照合同承担电信普遍服务任务,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,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报告工作进展、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结果。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履行职责,有力推进工作,切实落实支持政策,确保试点任务和绩效目标顺利实现。

  (五)考核验收和检查。各省(区、市)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、财政厅(局)对当地试点工作组织验收,不断优化完善验收标准体系和绩效指标体系,向社会公示验收情况及试点成效。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,加强项目监管。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绩效评价,有效强化激励约束。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与中央对有关地区试点工作支持措施相挂钩,切实提高财政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益。如发现重大问题,取消试点资格,后续不得申报试点。

  财政部   工业和信息化部

  2018年5月25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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